政治待遇是老幹部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落實好老幹部的政治待遇,是做好老幹部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幹部離休、退休後,基本的政治待遇不變,是黨和國家對老幹部的政治待遇的總政策。政治待遇主要有閱讀重要文件、聽重要報告、出席某些重要會議、參加黨組織生活、參觀工農業生産項目等政治活動。本章在下面具體介紹黨和國家的這些政策規定。
一、看文件、聽報告和參加重要會議
1、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老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78〕組通字40号)中指出:老幹部因年齡和身體關系不繼續擔任實質性工作的時候,其原有的政治待遇不變。要按照規定,組織他們看文件,聽報告,參加必要的會議和節日活動。要根據具體情況,參加必要的會議和節日活動。要适當組織老幹部參觀訪問。要建立和堅持在春節等節日期間看望老幹部、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的制度。
2、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公布〈國務院關于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53号)中指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範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3、1981年8月26日,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關于離休退休幹部閱讀文件問題的通知》(廳〔秘〕發〔1981〕36号,組通字〔81〕40号)指出:保證離休、退休幹部能夠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大事,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幹部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幹部繼續發揮作用,搞好傳幫帶。文件規定:
(1)按中央文件規定的閱讀、發放範圍,根據離休、退休幹部的人數,給離休、退休幹部的所在單位或部門,适當增發中央文件,專供各級離休、退休幹部閱讀。
(2)要讓離休、退休幹部和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其他文件、資料。原有份數不夠,需增發中紀委的《黨風與黨紀》、中央黨校的《理論動态》、新華社的《内部參考》和《參考要聞》,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辦公廳,報請主編部門增發。需增加中宣部的《宣傳動态》,中組部的《組工通訊》等文件資料,由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按照主編部門的規定翻譯。發給在職幹部的學習材料,應同樣發給離休、退休幹部。
(3)各級黨組織要建立健全定期組織離休、退休幹部學習文件的制度。對行動有困難的,可以用車接到單位來閱讀,也可以在不違背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指定專人到家裡或醫院向他們傳達重要文件的精神。對分散安置在農村社隊的,可采取分片、定點、定期集體學習或持閱讀文件的證明到指定單位閱讀文件等辦法,保證讓每個離休、退休幹部都能按規定看到文件。
(4)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發給離休、退休幹部專用的文件、資料,所在單位和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管。黨組織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嚴防失密、洩密。
4、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關于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
定》(中發〔1982〕13号)指出:對于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
5、1982年12月10日,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号)中指出: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時,邀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
6、1994年12月,中央組織部副部長李鐵林同志,在全國離退休幹部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指出: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注意從政治上關心離退休幹部,進一步認真落實他們的政治待遇。各地各單位要按規定組織老同志看文件,定期通報重要情況。特别是涉及本地區本單位的一些重大事項,應及時向老同志通氣,作出重要決定之前,應注意征求老同志的意見。可以适當就地就近為老同志組織一些參觀活動,要抓好政治理論學習。
二、參加黨組織生活
1981年7月30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中組發〔1981〕17号指出: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不僅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關心這些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同志的身體和生活,而且要特别注意從政治上關心他們,組織他們過好黨的組織生活,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方針政策,關心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同志,仍要按照黨員标準嚴格要求自己,主動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注意學習,繼續保持革命精神,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影響和教育下一代,在四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文件規定:(一)凡就地安置并歸原單位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要負責将他們編入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獨建立離休、退休幹部黨支部或幹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黨組織可根據情況,将他們另編小組或支部。由黨委指派專人負責聯系;也可與居住地的街道黨委聯系,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過去已轉歸街道黨委管理的退休黨員幹部,可仍在街道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農村大隊)的黨組織,由街道(或農村大隊)黨組織負責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三)易地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出,由接受安置地區的黨組織負責安排和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四)離休、退休的黨員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出外時間較長的(比如六個月以上),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給他們開寫黨員證明信件,所在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受并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五)對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不要勉強地要求他們參加會議活動。黨委、支部或小組要滿腔熱情地予以關心和照顧,應指定黨員負責進行聯系,向他們傳達黨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六)離休、退休黨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為使這些黨員同志及時看到文件或聽到文件的傳達,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适當增發一部分文件,作為專用,由專人負責保管。(七)安排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不宜過多。
三、參觀工農業生産建設項目
1983年5月16日,《勞動人事部關于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通知》(勞人老〔1983〕18号)中指出: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于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适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文件規定:
(一)為了照顧老幹部的身體情況和減少交通壓力,參觀活動以就地就近為主,原則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内進行。對于他們在參觀活動中所提出的改進生産、經營管理方面的意見,應當予以充分重視,認真研究。凡是合理建議,均應予以表揚鼓勵,經濟效益明顯者,可給予适當的獎勵。
(二)跨省、市、自治區參觀,應從嚴掌握經省、市、自治區批準,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省、市、自治區老幹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并應事先征得參觀地區或部門的同意。參觀人數,每次十五至二十天左右。參觀前須經體檢,身體健康狀況不适于參觀的不要安排,以防發生意外。
(三)在參觀過程中,要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以身作則,為人表率,不要影響當地工作,不要講排場,不要接受禮物,不要接受宴請。陪同參觀的工作人員應當誠懇熱情地為離休幹部服務。
(四)接待參觀單位,要積極提供方便,保證參觀順利進行,不要組織歡迎,不要張貼标語,也不要安排黨政負責人迎送或會見活動。
(五)參觀經費,按現行旅差費标準辦理,由發放工資單位列報。未經組織批準而自行外出參觀者,經費自理,不準報銷。
四、春節慰問老幹部
198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春節期間開展慰問老幹部活動的通知》(中組發〔1980〕75号)指出:春節期間做好慰問老幹部的工作,對于發揚我黨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光榮傳統和中華民族敬老尊賢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義。文件要求:(一)黨委要重視、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親自參加走訪慰問和召開座談會,各級組織部要協同有關部門,認真負責地做好慰問活動的組織工作,要紮紮實實,講求實效。(二)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活動,重點慰問那些已退居二、三線和在養病治療的老幹部,以及老幹部遺屬。各級領導幹部可以組織慰問組,到老幹部家裡、幹休所、醫院和療養院走訪看望;可以召開老幹部座談會;還可以舉辦老紅軍、老幹部講傳統報告會,對廣大青年進行黨的優良傳統和革命理想的教育。(三)各級領導同志和負責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在慰問活動中,要主動征求、虛心聽取老幹部的意見,對老幹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見,要認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進。對老幹部反映的實際困難,能夠解決的應及時給予解決。文件規定,在春節期間慰問老幹部,要作為一項制度,年年堅持下去。
1985年1月20日,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民政部《關于慰問由街道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通知》(組通字〔85〕5号)指出:在開展慰問老幹部的活動中,各級組織、人事、民政部門還要同時慰問過去交由街道管理的離退休老知識分子、科技幹部及其他離退休幹部,盡可能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表示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
五、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和幹部退休、退職證
(一)、頒發幹部離休榮譽證的規定
1、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關于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号)規定:老幹部辦理離休手續後,由國務院委托離休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授予“老幹部離休榮譽證”,“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國務院統一制定。
2、1982年12月10日,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号)中指出:“老幹部離休榮譽證”,也可以根據情況,由行署或縣一級的政府機關代發。
3、1982年10月18日,《勞動人事部關于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規定的通知》(勞人老〔1982〕4号)指出:老幹部(人事)部門承辦授予“榮譽證”的具體事宜。授予“榮譽證”時,舉不舉行儀式,由各地區、各部門自定。關于填寫“榮譽證”的具體問題這個文件指出:“(1)貼相片處由離休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加蓋鋼印(沒有鋼印的,可用同級政府或部委的辦公廳鋼印代替),自行編号。(2)發證日期填寫批準幹部離休時的日期。(3)批準離休和接受安置單位的名稱要寫全稱。為簡化手續,可不蓋印。(4)原職務一項,應填寫批準離休時的職務。(5)未定工資級别的,‘工資級别’一項可不填寫。(6)一律用墨筆或鋼筆填寫,字迹要清楚。
4、1983年5月16日,《勞動人事部印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老〔1983〕20号)指出:(1)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長期病休的幹部,以及因單位合并現未任職的,“原職務”可填寫離休前最後一次任命的職務,‘文革’後沒有明确職務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後職務。(2)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離休後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原職務”的填寫,有職務的填寫原職務,沒有職務的填“幹部”,後面注明享受什麼待遇。(3)因工作需要調低職務的“原職務”,填調低後的職務。如果仍享受原職務待遇,可以注明。(4)離休前擔任顧問的“原職務”,“應填寫是哪一級顧問”。(5)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的《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發給離休幹部工資的單位承辦發證的具體事宜。(6)民政部門管理并發給退休費的幹部改辦離休後,并移交幹部、人事部門管理的,《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接受安置的幹部、人事部門發給。
5、1985年1月30日,《勞動人事部關于簡化辦理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手續的通知》(勞人老〔1985〕4号)指出: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在京外的直屬單位辦理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可委托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蓋鋼印。
6、1985年12月31日,《勞動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以後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填寫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5〕13号)對參加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後離休幹部的離休榮譽證中“工資級别”一欄的填寫辦法作出了規定。文件指出:凡已離休的幹部,可将其改革後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金額填入該欄。同時用括号注明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級别(包括行政級别、技術級、企業級),少數無工資級别的,可注明原标準工資。
(二)頒發幹部退休證、退職證的規定
幹部退休、退職後,要給頒發幹部退休證、退職證。幹部退休證、退職證的印刷和使用,1992年1月21日,《人事部關于統一印制幹部退休、退職證的通知》(人退發〔1992〕1号)指出:“目前使用的幹部退休、退職證,規格偏少,質量不高,有些内容已不适應當前情況。為适應幹部退休工作的發展形勢,滿足廣大退休幹部的要求,拟對幹部退休、退職進行統一印制。文件規定:(1)幹部退休、退職證由人事部統一設計、統一印制。(2)幹部退休、退職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人事(幹部)部門統一訂購,縣以上單位發給。(3)為避免浪費現象,各地按原式樣已印制的幹部退休、退職證,可繼續使用到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尚未印制的,停止印制。從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部使用統一印制的幹部退休、退職證。